项目名称 | 奉贤区庄行镇叶庄公路西侧,庄兴路北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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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文号 | 沪府土[2018]278号 |
批准日期 | 2018-07-12 00:00:00 |
行政区划 | 奉贤区 |
项目位置 | 庄行镇叶庄公路西侧、庄兴路北侧 |
征收土地方案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,2018年7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[2018]27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:
二、建设用地用途:
三、征收土地的位置(四至范围):
四、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:
1、 庄行镇新华村4组5925.4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、建设用地5925.4平方米、未利用地0平方米。
2、 庄行镇杨溇村1组10332.5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442.5平方米、建设用地9890平方米、未利用地0平方米。
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257.9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442.5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5815.4平方米、未利用地0平方米。
五、在征收土地范围内,根据《拟征地告知书》(沪〔奉〕拟征地告[2018]第022号、沪〔奉〕拟征地告[2018]第023号)的要求,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(农村集体经济组织)、土地使用权人、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,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,持土地权属证书、房屋权属证书、财产权凭证,到规土局庄行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8月3日。
六、本公告公布后,由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奉贤区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、青苗补偿、地上附着物补偿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,经奉贤区人民政府批准后,依法组织实施。
七、《拟征地告知书》公布后,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,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
八、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,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。
特此公告。
特此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