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长201601475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灭失(遗失)声明
本人(单位) 丁谷勇、戴智华不慎将坐落在古北路124弄12号103室,证号为长2016014753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遗失。故申请补发上述坐落的不动产权证书。根据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有异议的,可以在本声明刊登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长宁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出异议。
长宁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:剑河路60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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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人:丁谷勇、戴智华
2018年07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