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崇201600720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灭失(遗失)声明
本人(单位) 陆伟超不慎将坐落在新河镇新中路624号202室,证号为崇2016007201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遗失。故申请补发上述坐落的不动产权证书。根据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有异议的,可以在本声明刊登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崇明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出异议。
上海市崇明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: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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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人:陆伟超
2018年07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