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沪(2017)静字不动产权第013710号不动产权证书灭失(遗失)声明
本人(单位) 范肖辰不慎将坐落在灵石路1123弄32号101,102室,证号为沪(2017)静字不动产权第013710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。故申请补发上述坐落的不动产权证书。根据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此有异议的,可以在本声明刊登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静安区(北块)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出异议。
静安区(北块)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:老沪太路1233号一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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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人:范肖辰
2018年07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