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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 松江区九亭镇SJT00105单元08-01号
批准文号 沪府土[2018]229号
批准日期 2018-06-08 00:00:00
行政区划 松江区
项目位置 松江区九亭镇,东至滨河路,南至鹤景路,西至虬泾路,北至蒲汇支路
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松江区九亭镇SJT00105单元08-01号

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
沪〔松〕征地补告[2018]第046号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[2018]22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,现将拟定的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公告如下:

一、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:

九亭镇人民政府、松江区九亭镇原兴联村(村队组);征收农用地 14969.7平方米、建设用地 16734.7平方米、未利用地 0平方米,合计征地面积 31704.4平方米。

二、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
土地补偿费标准,按 《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〔2017〕321号)执行,标准为九亭镇 农用地91.8 元/平方米,非农用地91.8 元/平方米 ,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支付方式为 转账。

三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
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[2017]321号)执行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转账

青苗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〔2017〕321号)执行,标准为九亭镇 镇粮棉地4.2 元/平方米,蔬菜地6.6 元/平方米 元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转账

四、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(单位:平方米,元)

序号

被征地村组

被征地面积

土地补偿费

青苗补偿

地上附着物补偿

非居住房屋(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)

其他

小计

1

九亭镇人民政府

9866.5

905744.7

0

0

0

0

905744.7

2

松江区九亭镇原兴联村

21837.9

2004719.22

69266.28

0

0

0

2073985.5

合计

31704.4

2910463.92

69266.28

0

0

0

2979730.2

五、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(共同举办企业)补偿的,详见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》。

六、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。

七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,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,即 2018年8月2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,送达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无意见。

八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,请于 2018年8月2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送达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放弃听证。

九、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在征求意见后,报 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规定,征地补偿、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。

特此公告。

联系人: 彭明德 联系地址: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

联系电话: 37735992 监督电话: 37735994

上海市 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

2018年7月27日

松江区九亭镇SJT00105单元08-01号
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沪〔松〕征地补告[2018]第046号
    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[2018]22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,现将拟定的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公告如下:
一、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:
 九亭镇人民政府、松江区九亭镇原兴联村(村队组);征收农用地 14969.7平方米、建设用地 16734.7平方米、未利用地 0平方米,合计征地面积 31704.4平方米。
二、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土地补偿费标准,按 《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〔2017〕321号)执行,标准为九亭镇 农用地91.8 元/平方米,非农用地91.8 元/平方米 ,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支付方式为 转账。
三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[2017]321号)执行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转账。
青苗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〔2017〕321号)执行,标准为九亭镇 镇粮棉地4.2 元/平方米,蔬菜地6.6 元/平方米 元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转账。
四、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(单位:平方米,元)

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(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) 其他 小计
1 九亭镇人民政府 9866.5 905744.7 0 0 0 0 905744.7
2 松江区九亭镇原兴联村 21837.9 2004719.22 69266.28 0 0 0 2073985.5
    合计 31704.4 2910463.92 69266.28 0 0 0 2979730.2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五、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(共同举办企业)补偿的,详见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》。
六、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。
七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,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,即 2018年8月2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,送达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无意见。
八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,请于 2018年8月2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送达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放弃听证。
九、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在征求意见后,报 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规定,征地补偿、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人: 彭明德 联系地址: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
联系电话: 37735992 监督电话: 37735994

上海市 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
2018年7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