项目名称 | 轨道交通十五号线朱梅路站-徐汇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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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准文号 | 沪府土[2016]765号 |
批准日期 | 2016-11-29 00:00:00 |
行政区划 | 徐汇区 |
项目位置 | 徐汇区华泾镇 |
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
沪〔徐〕征地补告[2018]第006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[2016]765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,现将拟定的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公告如下:
一、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:
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;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、建设用地 1492.1平方米、未利用地 0平方米,合计征地面积 1492.1平方米。
二、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土地补偿费标准,按 《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〔2017〕321号)执行,标准为华泾镇 农用地0 元/平方米,非农用地98.4 元/平方米,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支付方式为转账。
三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、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:
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[2017]321号)执行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转账。
青苗补偿标准按《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(2017)》(沪规土资综规〔2017〕321号)执行,标准为华泾镇粮棉地4.2 元/平方米,蔬菜地6.6 元/平方米,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,支付方式为转账。
四、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(单位:平方米,元)
五、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(共同举办企业)补偿的,详见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》。
六、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。
七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,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,即 2018年7月2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,送达华泾镇土地所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无意见。
八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,请于 2018年7月4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,送达华泾镇土地所。逾期未提出的,视作放弃听证。
九、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》在征求意见后,报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25条规定,征地补偿、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人: 乔文高 联系地址: 龙吴路2443号
联系电话: 54826067 监督电话: 54821818-209
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
2018年6月26日
序号 被征地村组 被征地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(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) 其他 小计
1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 1492.1 146822.64 0 1188512 0 0 1335334.64
合计 1492.1 146822.64 0 1188512 0 0 1335334.64